《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发布,在这份指导意见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分级分类监管的思路,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对此表述为“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即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
在传统的一贯制和一刀切的监管模式下,政府部门对所有市场主体平均用力,监管面大,监管范围广,监管对象多,造成了监管成本高,监管工作没有了重点,监管的效率低下;于此同时,市场主体面临事无巨细的监管压力,疲于应对各种行政监察,不仅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经营行为也受到一定的干扰,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对于市场的敏感。
《意见》中勾画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和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调节检查频次、监管力度和内容,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利,同时让渡一部分市场空间,让信用服务机构介入,提供市场认可的信用服务产品,解放监管监管力量,让政府部门的职能回到规范和服务的轨道上去,尽量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努力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那么,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哪些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好、风险小”,哪些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一般”?如何评价,评价的机制时什么?评价主体又是谁? 破解标准和制度难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般来说,信用评价是分级的基础,大数据技术的日新月异提供了技术保障,越来越多的信用服务机构也让信用评价有了市场竞争之后更加趋于合理,这些都让我们有条件对市场主体做出及时、全面的信用评价。这对分级分类监管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撑。
以个人信用为例,在中国信用评价市场上发展迅猛的蚂蚁金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3.25亿人群的个人信用评价系统“芝麻信用”,目前不仅可以为用户提供免押金的租赁服务,甚至可以帮助签证审核,获得更大的贷款额度,甚至鼓励和催生了很多基于个人信用的公益服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全世界首个消费者信用评分“FICO”评分(300至850)发布成为美国消费者贷款标准以来,包含有个人消费记录、欠款总额、信贷周期、信用卡信息、贷款申请等指标的评价体系越来越为市场所接受。
与此情况有所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更为复杂,不同行业的市场主体的评价标准也有所不同,以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参与拟订的《电子信息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文件为例,仅适用于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子制造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就包含了三大类、共计三级的29项权重各异的指标体系,同时还要参考行业内上下游企业间的交易、资金流等信息综合考量。可想而知,不同行业之间的信用考核应该是有所不同的,如果行业之间存在差异性,那分级也应该在分类评价之后实施才更有价值。所以,制度建设,明确评价标准和行业评价方法应该是分级分类监管面临的第一个难题,但也是至关重要且必须解决的顶层制度设计问题,无可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