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国办出台信用新型指导意见述评之六 互联网大数据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2019年8月14日 来源: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997

摘要: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随后的会议上进一步解析:此次《意见》提出的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随后的会议上进一步解析:此次《意见》提出的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

  中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势头和取得的成果令世人瞩目,以华为、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各自领域都取得了世界市场的话语权,在大数据运用方面中国企业更是领先世界。以个人信用为例,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蚂蚁金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3.25亿人群的个人信用评价系统“芝麻信用”,信用分高可以免除许多共享经济中产品或服务的押金,比如共享单车、共享雨伞等;享受先消费再付费的通讯服务和酒店免押入住等等。

  芝麻信用曾开展过一个跨时四年的街头实验:在杭州和北京,芝麻信用开设无人超市,大家凭借信用拿东西,自觉付款,四年前两地的综合守信率是62%。四年后守信率已经大幅提升。在郑州已经达到了100%。可以说,大数据在个人信用方面已经取得了大量的经验,社会效果也非常显著,这些民间机构对于信用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和民众对于互联网信用技术的接纳,也为更大范围的信用大数据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信用监管高效化、智能化、泛在化也成为了可能。可有效支撑企业、机构各类社会组织的数据的有效整合,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信用风险预警提示,打通不同组织机构间的数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一网打尽,建立真实可靠的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

  在数据流整合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技术的普及,使得监管方式插上高科技的翅膀,降低了执法监管的工作强度,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甚至不进门就完成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扰动,节约了社会资源,增加全社会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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