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

电子信息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电子信息企业信用状况,加强电子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电子信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子商会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子信息行业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以及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力的评价。

第四条 中国电子商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属于行业自律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遵循自愿、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电子信息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研究信用评价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应用。

第六条 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可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中国电子商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为政府官方信息平台、企业自行申报、可合法获取相关信息的其他渠道。

第二章 信用等级与评价标准

第八条 电子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符号及表达涵义:

电子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信用优良企业(★★★★★)、信用良好企业(★★★★)、信用较好企业(★★★)、信用达标企业。

信用优良企业(★★★★★):表示受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状况优良,经营管理水平高,在正常条件下,受评企业能够为其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提供充足保障。

信用良好企业(★★★★):表示受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在正常条件下,受评企业能够为其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提供良好保障。

信用较好企业(★★★):表示受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状况较好,能够为其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提供相应保障。

信用达标企业:表示受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状况达到基本要求。

第九条 电子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评价基本指标、评价拓展指标和否决指标。

评价基本指标权重70分,评价拓展指标权重30分,参评企业运用基本指标达到60分的,方可运用拓展指标进行更高等级的信用评价。

具有否决指标规定情形的企业不能参加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 参评企业基本指标加拓展指标达到95分的为信用优良企业;参评企业基本指标加拓展指标达到85分的为信用良好企业;参评企业基本指标加拓展指标达到75分的为信用较好企业;参评企业基本指标评价达到60分的为信用达标企业。

第三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程序包括企业申报、评价、公示、颁发证书、材料保留、跟踪复评等阶段。

(一)企业申报:参评企业在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官方网站下载填写 “中商企信用——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参评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评价: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根据获取的信息和参评企业提供的材料,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出具信用报告。

(三)公示: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在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官方网站公示,接受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公示期7天。

(四)颁发证书:通过信用认证企业由中国电子商会颁发信用认证证书。

(五)材料保留:通过信用认证的企业,其相关信息将会保留在中商企信用服务云平台。

(六)跟踪复评: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对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跟踪、复评。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报告根据本办法及中国电子商会电子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采用专业的计算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后出具。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中国电子商会为参评企业颁发统一编号的信用评价电子证书、实物证书、及“诚信企业”电子标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在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中使用;可作为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市场主体可在招投标活动中将本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第十五条 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网站和中商企信用服务云平台提供电子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供各类企业、商业机构、金融机构、政府机关使用。

第五章 评价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期满之前2个月对参评企业进行复评,信用达标企业复评维持原信用等级的无需企业提出申请和报送相关材料,信用较好(★★★)等级以上企业及拟提升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参评企业自愿放弃复评的,自1年期满后原信用评价结果失效。

第十七条 建立参评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参评企业信用状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涉及公共信用记录的参评企业,视情况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调整;对出现否决指标规定情形的参评企业撤销其信用等级,收回相关证书和标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坚持为企业服务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用于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专家评审费、公示费、证牌工本费和管理费等。信用评价收费工作接受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办法,建立电子信息行业信用档案,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与使用等工作。

第六章 评价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中国电子商会严格依据本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接受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电子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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