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建设的顶层设计 信用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概说
2019年9月12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791

摘要:在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上透露,我国现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结合2019年第五期《征信》杂志上由张金波的研究数据,我国另有53项信用类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信用类行业标准38项,全国各省市区发布的信用地方标准,合计98项。

在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上透露,我国现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结合2019年第五期《征信》杂志上由张金波的研究数据,我国另有53项信用类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信用类行业标准38项,全国各省市区发布的信用地方标准,合计98项。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构成了我国信用建设事业的顶层设计,信用建设的立法建标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

我国第一部信用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还处于起草阶段,在缺少专门法指导的情况下,我国涉及信用的法律总数已达到了26部。

但经深入研究后可以发现,其中大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20余部仅笼统提及企业信用信息报送,违法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以《测绘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为代表的更是专门针对个别行业或部门,涉及电影、旅游、慈善、农林、食品药品,另外《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网络安全法》内容相对丰富,提到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和违法失信记录等;《中小企业促进法》更是涉及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服务等专属名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涉及记录个人信用用于激励或惩戒。总体来说,在缺少一步专门法指导下的社会信用建设事业,在立法上还未统一,缺乏整合,在管理上尚显零碎,主导机构也不够明确。

相比较而言,行政法规则比较灵活,对信用工作的规定也更直接,更明确,《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直接对于征信行业的管理规定,规范了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等各方的行为,也能够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则推进实施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归集和共享,形成了企业信用档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立了招投标的信用制度,将信用档案信息诉诸于实践并取得了预期效果。其他三十余项行政法规更是广泛涉及印刷业、快递业、医疗、融资担保、娱乐、食品、政府采购、人力资源市场等专门领域的信用实践。省级信用相关专门条例按照施行时间,先后有广东省、陕西省、湖北省、上海市、河北省、浙江省、山东省已经颁布施行,市级目前共有无锡市、泰州市、宿迁市、厦门经济特区诉诸实施。这些行政法规配合大批信用基础类、信用管理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具体事务起到了明显的支撑、规范的作用。

由经济师、高级信用管理师张金波在《征信》上发表的成果统计来看,信用相关的国家标准共计53项,主要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务部,所涉及的社会信用标准可以分为信用基础类、信用信息类、信用管理类和信用服务四大类。信用相关的行业标准38项,涉及金融、电力、交通等十个行业。全国共有20个省市区发布了信用地方标准,共计98项。

有了这样的上至国家、下至行业、地区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下,社会信用建设的后续工作对于政策法规、标准的落实实施、各部门的信用工作统筹合作、地方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与沟通都会形成新的考验,对于信用行业的从业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用产业相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结合自己服务的行业、地区特点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和服务产品,积极配合各地信用组织机制的建设,积极利用好各类诚信主题的公益活动进行信用宣传,大力推进公共信用建设事业的进步。

(文中图文来自“信用中国”、“源点credit”、《征信》杂志、发改委官网等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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