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随着媒体的广泛宣传,一些跟信用相关的新名词开始成为大家的常用语,人们对“失信惩戒”、“失信人”、“信用黑名单”等概念也不再陌生,不过对于“失信”这一在传统经验中沉甸甸的评价,似乎一时间无处不在也让人有点无所适从:过马路闯红灯会被记失信、交通霸座逃票会被列入黑名单、欠缴水电费、垃圾分类不合格都会影响到个人信用……某个省会城市就将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一年内累计五次闯红灯被记录在案的列入当事人的个人信用档案。
个人信用档案成为了一个万能筐,甚至成为某些机构对消费者实施威胁的工具,这就有违建设信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的初衷了。到底什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失信”,又有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失信公示黑名单呢?列入失信公示黑名单又会遭到怎样的联合惩戒呢?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视频工作会议上,提到:“信用手段越管用,越要防止滥用、泛用。”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回应“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提问时明确回应,要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以及合理适度。”
截止目前,我国的《信用法》尚在起草当中的,对于什么行为是失信还没有法律层面可供参照的定义,所以任何一个机构、组织和体系或平台随意地、笼统地认定其他人的行为为失信行为都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只能是在某个特定范围内做系统内评价。而中国的信用“黑名单”体系主要有四种:一是中国人民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禁坐飞机、禁坐高铁、禁止高消费等。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信用报告,主要影响当事人的信贷。三是国家发改委的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在“信用中国”上公布的用于公开提醒的黑名单体系。第四种就是各地方的信用管理措施,目前引发争议的也主要是这些地方性的所谓热点话题。
作为最具权威的法院系统和银行系统的信用黑名单,法院主要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的信用报告则主要记载信用卡、担保和共同借款等信息,综合评价仅限于借贷等金融风险评估。所谓的信用联合惩戒一定是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合规实施的,不可能是所有消费平台、社会组织任意使用的万能筐。
(文中图文来自“信用中国”、“源点credit”、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央视新闻网、发改委官网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