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214万只还3.2万 个人也能破产了?破产不是不讲信用
2019年10月24日 来源: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896

摘要: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个人也能破产了!破产也不意味着欠债不还!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个人也能破产了!破产也不意味着欠债不还!

在该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判决认定负有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9月24日,蔡某在法院上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承诺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在这起案件中,蔡某并没有被认定为老赖。在其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法院虽然限制其消费,但并没有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此案中的司法实践不仅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也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该案件中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同时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受到限制,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也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

当然,此类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要基于严格财产调查以避免不诚信风险,同时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质询权和严格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欠债不还,对于“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而言也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债务人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这对于我国诚信市场的建设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推动。

(文中图文来自“北京青年报”、“信用中国”、“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等资料查询、整理)

热点聚焦

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 Enterprise Credit Management Office
京ICP备13044805号
电话:6825 6762-8149  E-mail:ligen@cecc.org.cn
Copyright @2023 CECC.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 17 号院 1 号楼 3 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