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挂靠属严重失信行为将受罚 ——专利领域对行业失信行为下重手
2019年10月24日 来源: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863

摘要: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网站上发布了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通知,针对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和行为人出台了联合惩戒的管理办法,虽然还是试行办法,但国家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方面的诚信建设之重视,可见一斑,由此,一个初步健全的专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已经基本成型。

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网站上发布了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通知,针对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和行为人出台了联合惩戒的管理办法,虽然还是试行办法,但国家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方面的诚信建设之重视,可见一斑,由此,一个初步健全的专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已经基本成型。

在办法中,以明确的文字描述了“惩戒对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方式”、“实施与认定单位”以及挽回途径等。

其中,在定义“严重失信行为”中,重复侵权、拒不执行等常规老大难问题属于专利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被归为“严重失信”毫无意外,专利代理师的证书挂靠行为此次也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名单之列,作为对专利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实是在小编的意料之外,但也在情理之中。严重失信行为合计共有六种,分别是: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被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侵权行政裁决决定或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满 3 年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犯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其惩戒措施包括公示和联合惩戒两种,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联合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有这么明确和严格的惩戒规定的同时,办法还提供了挽回途径,即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文中图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中商企信用”、“信用中国”等资料查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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